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如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科〔2024〕2号
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现将《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9日
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先导区管理工作涉及申报立项、实施方案论证、实施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阶段。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先导区管理。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先导区申报评审,对立项后的各阶段、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和建立专家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先导区申报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作制度,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推进,压实各成员单位责任,及时协调先导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