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条例予以严厉禁止,规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惩弄虚作假行为。严惩具体表现为“双罚”制——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针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针对生态环境应急能力不足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新设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对未整改消除隐患的给予相应罚款处罚,压紧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立法体现“江苏”辨识度
此次立法系统总结江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将其上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江苏印记。
监督管理吸取有关经验,加强了源头管控的制度设计。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评估调整,并作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经济发展建设“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从源头上防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为了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规定要通过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通过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
在加强污染防治上,条例鼓励和支持设区市、县级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供经营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此次立法建立完善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记者注意到,基于江苏省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的成功实践,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
为进一步加强大江大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长江、淮河、太湖等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建立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前瞻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